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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个成员 461713个话题 创建时间:2015-03-11

朔州私人借钱-今日一版

发表于2023-08-31 3次查看

朔州私人借钱-今日一版【vx---ys1912ys--】

这是我第六篇关于普顿PTFX的。

为什么要写?很简单,因为这种投资危害很大。你以前从没见过。这是一种群体行为,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。但是我敢把自己的血汗钱,学校的钱,老婆的钱,甚至救命钱都拿来投资。

今天我要说的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的钱能拿回来吗?

许多投资者不敢相信PTFX在波士顿崩盘的消息,但随着事件发酵,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感到担忧。

在这个问题上,我们需要了解的是——炒外汇相关案件中不同性质的非法所得的流向。

钱都去哪了?这些基金的性质是什么?对自己的恢复有影响吗?

胖律师以集资诈骗罪、非法经营罪、组织领导罪、传销罪三个罪名介绍了“炒外汇”投资骗局涉案资金的处理方法。

1.孙谋集资诈骗案

2016年6月,孙斌注册成立了Xi安丰姿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,承诺代客交易外汇,通过给老客户介绍新客户、无风险高分红、实物奖励等方式吸引他人投资。

然而,孙斌所谓的“炒外汇”投资完全是一场骗局。

截至2016年11月,孙斌已吸收57家投资者的资本超过1500万元。同时,孙斌与投资人就虚假的“新第三版B2C互联网运营项目”签订书面协议,称将出资投资该项目。

孙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虚构被害人炒外汇,非法集资,致使巨额投资款无法归还,构成集资诈骗罪。

法院的最终判决

2.庞非法经营罪普通外汇

庞、等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,与社会公众签订合作投资协议,承诺高额利息,通过经营吸收资金53777万元,将从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用于非法买卖外汇,流出3558万元,净亏损3055万元。

之后,外汇交易巨亏的庞并没有收手,依然以虚假的高额回报为诱饵,获取大量投资者资金。

庞、等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 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等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、集资诈骗罪等犯罪。

本案审判判决 庞、等人非法取得的返还资金,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,违法所得继续追缴,依法返还参与投资人。判令庞、等八名被告人赔偿其余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的经济损失。

3.朱组织、领导传销犯罪普屯外汇

2016年初,朱淑芳利用纽迪西亚BROPROX以下简称BP项目吸引投资人下线,称每月可获得固定高额返利,投资第十三个月返还本金 炒外汇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。介绍别人投资BP项目,不炒外汇就能拿到分红等费用。如果是别人介绍的,投资人可以拿到9%的返点。

高额返利的诱饵,让30多人加入其中,投入大量资金,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,不断发展下线,以获取返利和更高级别的利益。直到它的资金链断裂,返利无法进行,很多投资人还是不明白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传销。

法院的最终判决

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总结,我们可以看出

1.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还钱可以要回来

因孙斌虚构炒外汇投资的事实,骗取投资者投资,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。当孙斌实施所谓的“炒外汇投资”项目吸引他人投资时,受害者的部分资金通过分红返还,等等。因此,古物古迹办事处

本案中,退赔孙斌违法所得可以依据2016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》第五条第三款。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,应扣除案发前返还的数额。

2.属于非法经营的,违法所得返还的资金应当依法返还集资参与人,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并返还参与投资人。

庞、等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,用于非法买卖外汇。后来,他们在明知非法吸收的资金将用于外汇交易巨额亏损的情况下,夸大投资收益,以高息为诱饵,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。

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,一般需要从已经返还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中扣除违法所得数额。2016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五条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,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人的利润、股息,以及支付给帮助吸收资金的人的 费、好处费、回扣费、佣金、提成等费用,应当依法予以追缴。

如果募集人的本金还没有归还,可以用已支付的归还款冲抵本金。

3.对参与传销人员投入和取得的财产,一律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在朱淑芳案中,还利用外汇投资招揽他人,通过招揽人头、发展下线给予分红的模式设置多个层级,构成领导组织罪、传销活动罪。法院决定追缴非法所得。

对于本案的退赔判决,可以参考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》 的第八条,其中规定“在非法传销活动中,以拉人头、骗取入场费的方式进行传销的违法所得,按照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”。对于传销来说,犯罪,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是传销人员缴纳的全部财物。

此外,传销犯罪由于参与传销的人员虽然属于被害人之列,但因其参与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也属于违法人员。因此对于其获取的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,造成的经济损失,则不予保护。

即参与传销的人员所投入和获取的财物都应予没收上缴国库,而并非用于弥补参与传销人员的财产损失。

胖乎律师通过上面的案例介绍与分析相信大家已经了解,“炒外汇”投资可能会涉及非法经营、集资诈骗、传销等犯罪行为,而根据这些犯罪性质的不同,在司法实践中,非领导、组织者,积极参与人员和层级较高的 人不会成为主要的打击对象,但是究竟是“被害人”还是“违法活动参与者”则要看涉案性质,所涉金额,知情情况,是否有其他受害者举报等等因素。

依照《刑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

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在传销活动中,通过拉人头等方式获得大量违法所得,在司法实践中所获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。

最重要的是,对投资人和 人来说,想要追回投入的资金除了明晰是否属违法所得,更重要的是资金流向线索。

从这几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,这类违法活动有向朋友圈、亲戚等辐射的特点,而这这类案件中,被害人的参对违法所得的追缴具有积极意义,能够从中获得比较集中的资金流向线索。

关于如何处理此类情况,如何向公安机关报明案情,应该了解自己所陷入的骗局是怎样的类型,有怎样的特点,可能涉嫌的罪名,并且尽可能多的收集整理证据。

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,可能会有几个层级的 人或经纪人,而这部分人是否投入资金,又有怎样的收益类型,所涉的金额和“下线”人数的等对其资金的追回或是追缴都有所影响,需具体分析。

综上,钱能追回来。但是很漫长,并且困难重重。需要参与人员的配合。

本期律师 王科栋刑事律师

擅长领域 金融、经济犯罪,职务犯罪,黑社会犯罪和企业风险防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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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参与记者:胡绩伟、穆青、李普、田流、李峰、阎吾、柏生、彭迪、黄钢、金凤)来源:央视网、人民网、搜狐财经、新华网、凤凰资讯、网易新闻、知乎日报、热点资讯、搜狐新闻、新浪新闻总策划:莫言策划:马云、李彦宏监制:雷军、许家印统筹:任正非、柳传志、方洪波文字:李嘉诚、董明珠、宗庆后编辑:王兴、杨元庆视频:沈南鹏视觉/海报:字节跳动、张一鸣新华社国内部新华社广东分社联合出品免责声明: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搜狐号、网易号、企鹅号、百家号系信息发布平台,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。(央视网评论员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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